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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河北省消防协会(通知)

2016-03-09 20:18:58 来源:河北省佳诚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浏览:448
 

河北省消防协会通知

 

冀消协[2015]22号

 

 

关于建立河北省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培训站

各设区市消防协会: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2015年司政后防部门工作意见的通知》(公消〔2015〕55号)有关通知要求:“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地级市普遍建立以初级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专项培训为主的消防培训机构或培训点。”拟在每个设区市建立河北省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培训站,承担初级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站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基础设施

站点培训场地由各地消防协会协调解决,可以依托各地消防培训中心(基地)或租赁。

1、自有培训场所应具有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2、培训场所的面积要求。应能满足至少同时培训100人的需要。

                                                                                                                                          

类型

标准教室面积(m2

技能培训场地面积(m2

面积

≥120

≥300

3、理论培训场地为标准教室,教室内配备有满足授课需要的桌椅和多媒体演示播放设备。

4、办公用房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应配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财务办公室配备保险柜

5、住宿学,设置的食堂、餐厅应能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就餐需要。

二、教学设施

教学设施、设备及器材由 “河北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投资建设。

三、教务管理

每个站设立一名站长,并根据需要确定工作人员,负责站的日常管理。

培训站教师由总校统一调配。

建立满足教学和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招生和就业指导、安全管理等各岗位工作职责。

四、教学管理

1、教学大纲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执行,教材按照中国消防协会编制的《建(构)筑物消防员》实施,并统一由学校发放。

2、学员结业合格统一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3、持有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各市消防协会按照此通知后尽快落实要求的“基础设施”。认为符合的,及时向河北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考察后对具备教学、办公基础条件的及时投资建设,建成后开展初级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联系人:贾冬梅 0311-89181552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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